張貼日期: 2020-08-07 11:29:29 點閱:447
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其他人(校外人士進入校園)等,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 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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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洛津國小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一)彰化縣政府109年4月6日府教網字第1090106664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3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31297號函辦理。
二、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其他人(校外人士進入校園)等,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 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以下簡稱本規範)。
三、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四、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注意下列事項:
1.學生除了與家長緊急必要聯繫或課堂上教學需要外,禁止攜帶行動載具來校。如有攜帶行動電話與家長緊急必要聯繫之需求,需先至學務處填寫「攜帶行動電話到校申請書」,並遵守本校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辦法。
2.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其餘時間應以關機或切為靜音為原則。
3.使用時應注意禮儀,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4.對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應予必要管理(如:放學前行動載具由校方代為保管)。
5.使用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6.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並考量使用場域、方法的合宜性。
7.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
五、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網路禮儀、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行動載具使用之正確方式及人體保健(視力、聽力或電磁波應用等)相關資訊。
六、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公布於本校網站,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