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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鹿港鎮洛津國民小學 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洛 國 公告字第 001 號
主旨:公告受理114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
依據:
一、「兵役法」第41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7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行政院
四、國防部
五、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公告事項:
一、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
年滿廿三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未達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二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二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二、校長四款逐召: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
受理申請:民國113年4月1日至
※緩召處理時限:
一、公告:民國113年3月16日至
二、宣傳:民國113年3月16日至
三、受理申請:民國113年8月1日至10月31日止。
※應繳驗證件:
※受理單位:本校人事室。
※附註: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