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4-09-23 17:51:06 點閱:50
主旨:為因應少子女化現象,鼓勵生育政策並基於人倫之常,放 寬公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生育、喪葬補助規定如 說明,並自113年8月22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113年8月22日院授人給字第1134001549號函辦 理。
二、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至 第6款,及教育人員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 項第4款、第2項第4款至第7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 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得申請生育補助。
三、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至 第3款,及教育人員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 項第4款、第2項第4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 生眷屬死亡,得申請喪葬補助。
四、公教人員於該生效日前依前開規定之事由辦理留職停薪, 嗣於生效日後之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或眷屬死亡 者,得依前開規定辦理。 五
五、檢附行政院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