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4-10-22 11:48:53 點閱:137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8月9日臺教授國字第1130088988號函及同 年9月4日臺教授國字第1130096807號函辦理。
二、依教師待遇條例(下稱待遇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私立 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時,依下列規定敘定薪級:
一、中小學教師按其初任教師之學歷依第8條第1項第1款規 定起敘,並依第9條第1項、第3項及第4項規定提敘薪級; 其已取得較高學歷者,並依前條規定辦理改敘。……」復 依同條例第10條規定,取得較高學歷者辦理改敘,應受所 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
三、揆待遇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款之立法意旨,係因依待遇條 例施行前規定核敘薪級,可能衍生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於公立 學校所敘薪級低於原私立學校所敘薪級之不合理情形,爰 制定該規定,俾令公立學校敘薪結果與原私立學校敘薪結 果一致,並未限制依該款規定核敘薪級時,採計職前年資 提敘薪級及依較高學歷辦理改敘之先後順序。該款規定先 敘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事項,再敘寫取得較高學歷者得依 規定改敘,係因私立中小學教師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並非 均取得較高學歷之故。綜上,私立中小學教師轉任公立中 小學教師,並取得較高學歷者,其依待遇條例第11條第2項 第1款規定核敘薪級時,如因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 制,致其所敘薪級低於私立中小學最後在職時敘定有案薪 級者,得先依較高學歷改敘,再依同條例第9條規定採計職 前年資。
四、前開教育部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施行 日(104 年12月27日)起有其適用。爰為維護教師權益,請 各校依案附作業說明清查貴校教師有無是類情形,並請於 113年10月22日(星期二)前至WebHR調查表系統填報清查情 形;倘貴校教師有本案須重行核敘之情事,請依案附作業 說明第3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