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媒體報導某網站轉載未經當事人同意的制服照,涉嫌侵犯隱私與妨礙風化一案,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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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輔導室主任
張貼日期: 2025-03-19 12: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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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3月1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5801527A號函辦理。 |
二、 |
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於執行業務時知悉任何人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圖畫、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7條規定,教育人員於執行職務或業務時,知有性剝削被害人,應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
三、 |
教育部業於113年3月14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1236A號函頒「學校處理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事件指引」(本府113年3月29日府教特字第1130116970號函計達),請各級學校處理兒少數位性別暴力案件時,應確實辦理校安及社政通報,並適時提供被害人相關校內防治保護措施及校外資源連結。 |
四、 |
貴校如有旨案之被害人,請依「學生輔導法」第5條之1、第7條等規定提供輔導資源,必要時,應提供保護措施、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轉介服務或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倘案件屬疑似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請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調查處理,並提供當事人必要的協助;倘案件非屬疑似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學校應協助被害人,鼓勵其依「性騷擾防治法」提出申訴。 |
五、 |
另為維護被害人之隱私,請所屬學校協助被害人至衛生福利部性影像處理中心(https://siarc.mohw.gov.tw/),進行網路影像下架移除事宜,並與警政單位、社政單位進行橫向聯繫,以協助被害人證據保全、查緝行為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