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19-09-10 22:49:15 點閱:554
說明:
一、依據本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合併或停辦辦法辦理。
二、本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學校當學年度全校學生數(不含幼兒園)本校人數四十人以下、分校人數二十人以下,且新生人數未達十人者,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二十日前依彰化縣小型學校發展評估指標試算積分表提出評估報告書,送本府辦理專案評估。」及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前項學生人數之認定,以當年度九月十五日之學生人數為基準。」
三、因108年9月15日為周日,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爰以108年9月16日之學生人數為基準。
四、請貴校檢視108年9月16日之學生人數,若符合前開規定者,請貴校於7日內函報貴校108年9月16日之學生人數,並請於108年11月20日前依彰化縣小型學校發展評估指標試算積分表提出評估報告書,送本府辦理專案評估。